【用戶】Miwa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用戶】李昀蒨—堅持到底!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題目補充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哪些障礙類別訂有量化的鑑定基準? (A)視障、聽障、語障 (B)智障、視障、聽障 (C)智障、視障、聽障、語障 (D)智障、視障、聽障、學障 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107 年 - 台北市107學年度公立國小教甄_特教科(身障)#6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