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第三條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 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 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00101#:~:text=%E5%AD%B8%E6%A0%A1%E7%82%BA%E8%BE%A6%E7%90%86%E7%89%B9%E6%AE%8A%E6%95%99%E8%82%B2,%E5%8F%8A%E8%BD%89%E4%BB%8B%E4%BD%9C%E6%A5%AD%E6%B5%81%E7%A8%8B%E3%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