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sun-Jung Zho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 藥師法 第 21條: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A)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B):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藥師法 第 21-2條: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C)處理之。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