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櫻櫻】評論
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itcz0831】評論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39號刑事裁定要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為刑法時之效力之兩大原則,行為應否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明文規定為斷,苟行為時之法律,並無處罰明文,依刑法第一條前段,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規定而予處罰。又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內容,性質上具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亦應有上揭原則之適用,故刑法第一條後段明定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本斯旨為規範。
【treyuiz】評論
立法原則和立法機關在法律不朔及既往不同點?
【Eloexz】評論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法律主治(rule of law)的本質意涵,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