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y】評論
張三違反之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僅限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題目內表妹婿為五親等內之姻親,故不適用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仍處張三拘留或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