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四、本手冊所稱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 流程,分為下列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 (五)歸檔處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關於文書之簡化、保密、流程管理、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等事項,均 依本手冊之規定為之。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1.判行是最 後的處理,如果要發文,就要批發,如果存查也要批可或如擬,判行是主管的權責,承辦人只能呈判 判行意思是批准施行2.所謂「核定」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故須經核定的事項,上級機關應全部核定或不予核定,在未完成核定以前,原決定不具備應有的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