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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支時機:原有經費不足並檢討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且符合:『預算法』第 70 條下列各款之一規定者:1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以透列預算支應。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預算法》第22條就明文規定政府預算應設預備金,以及動支的條件:第一預備金,當各機關執行經費不足時,可申請動支(支出大於編列 不夠錢)第二預備金,當各機關執行經費因法規變動、業務增加及臨時政事需要時,可申請動支。(錢本來夠了,但你增加工作 我就需要額外的錢) 所以,每年不論中央、地方政府都會編列第一、第二預備金,主要是因應「法定業務」(依據法令規定或民代審查預算通過的業務)經費不足的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