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針對法律規定有漏洞情形,下列何者並非適當之補充方法?
(A)類推適用
(B)論理解釋
(C)目的論限縮
(D)法律續造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325
統計:A(248),B(1716),C(486),D(768),E(0)

用户評論

j2700016-105年】評論

論"理"解釋=>探究立法精神以求其法之真意。講"理論"不重實務,要如何成為適當之補充方法

我是小安】評論

既然都漏洞了,那就用不著解釋了。(漏洞要用補的阿xD)

Lookingbruce】評論

法律漏洞之意義:1.必須是立法者無意間所造成的,若是刻意留白的則不算漏洞,而是另有解釋或用意。2.必須經過各項法律解釋後,仍無法填補。法律漏洞補充方法:1.類推適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沒有規定時,採用類似案件的法律規則裁判案件。法理上的規則叫“類似案件類似處理”。2.法律續造:逾越或違反法律文義的「解釋」。法律內的法的續造(法律漏洞的填補),由法律適用機關進行。nn3.目的性限縮:是指一個法律條文的文義太寬,將不應該適用的案件包含在內,而按照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是不應該包括這類案件的,故排除該類案件的適用。提醒:刑法是罪刑法定主義,不可用類推適用的方法!nn

楊修為】評論

所謂法律續造,就是在沒有法律規定或漏未規定時,法官可以依據法學方法論來尋找個案的法律適用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