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安檸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D)→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B)→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6 條聘用人員不適用俸給法、退休法及撫卹法之規定;其在約聘期間病故或因公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C)→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7 條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