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第 7 條(監察院)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莊小頭】評論
考19 監29
【May】評論
請問考試院的19人,是在法條上嗎??法條是寫若干人??
【Domo】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19人 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考試委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