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5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下列何者為非?
(A)得訂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基準(例如人力派遣業)。
(B)得訂定投標廠商應附具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等)。
(C)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使用者評價、勞雇關係等情形納入評選項目。
(D)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倘訂有底價者,需就廠商所報全部項目訂定底價。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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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仔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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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工程企字第09900442540號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8條之執行疑義三、按行政院函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之(2)已載明「…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加班(費)、出差等屬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僅就管理費用報價,並於決標後將上開權益事項訂於要派契約。」爰機關辦理上開僅就管理費用報價之採購,倘訂有底價者,僅需就廠商所報管理費用項目訂定底價,並就該報價項目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或第80條認定是否有標價偏低情形。同細則第54條之1規定併請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