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之意旨,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且不符下列何者原則之要求?
(A)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B)誠信原則
(C)禁止裁量濫用原則
(D)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482
統計:A(42),B(23),C(92),D(33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著作人格權

用户評論

qovowovop】評論

釋字第 603 號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