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ter Lin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10條第2項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前段)授權公務員(第一款後段)依據法令授權 此類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惟有法令依據將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交由特定團體之成員為之,而 使該成員享有法定的職務權限。舉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承辦、兼辦採購人員。委託公務員(第二款)限於因機關委託而取得原機關權限,並從事有關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為限。如:私立學校獎懲學生(釋字382)、大學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師升等評審(釋字462)等。如僅係行政輔助人(如拖吊業者)或從事之事物飛行使公權力,則非公 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