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269條(第三人利益契約)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用戶】Ku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三人負擔契約§268: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人利益契約§269: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債權讓與§294: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債務承擔§300:第三人與債權人訂定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用戶】Cheryl (休息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40.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此種契約通稱為何: (A)第三人負擔契約 (B)第三人利益契約 (C)第三人連帶契約 (D)第三人共同契約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