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居住者申報 108 年度海外所得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以在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B)海外利息所得為 100 萬元不須申報
(C)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D)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屬於海外所得的課徵範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九鼎】評論

(A)無此規定(B)海外所得達100萬要★★,...

Ling Mei】評論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基 §12(已更正)

可以的!】評論

A.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