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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第 37 條懲戒法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