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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977 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 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 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 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 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 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