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非從事業務之甲,明知不實事項而使不知情之從事業務之人乙,在其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甲之刑責為何?
(A)不成立犯罪
(B)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
(C)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D)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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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977 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 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 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 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 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 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