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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法 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C)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B)(D)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A)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