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有關刑法追訴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犯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普通殺人罪未遂者,而被害人未死亡,其追訴權期間為 30 年
(B)被告犯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者,其追訴權期間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C)被告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普通殺人罪既遂者,追訴權期間為 40 年
(D)被告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者,其追訴權期間自傷害罪成立之日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 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C)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B)(D)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A)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