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曄】評論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五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為原則,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聘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一、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本學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者。二、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時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者。
【許瑋慈】評論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20127647B號令發布廢止
【107已上岸特教教師雙榜啦】評論
名 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廖羿淳】評論
謝謝樓上摩友嘉妡 提供法條名稱!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之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一、進用資格: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或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資格者。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進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一)國內外大學校院專業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時後,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