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有關地方政府移送議會之覆議案,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地方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A)地方法規
(B)稅課
(C)總預算
(D)財產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1),D(0),E(0)

用户評論

感謝阿,已脫坑】評論

地制§39(前略)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四十條第五項:總預算案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

tseng523】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項,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總預算案】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違法議決案】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