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chs 06】評論
本題的C選項是有問題的。先說結論: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決議,訴願法第81條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效力僅及於"訴願管轄機關"至於原處分機關得否做成更不利益之處分,要看前提:1.如果適用法規錯誤,在適用正確法規後,原處分更不利益者,是可以的。因為依法行政原則2.如果原處分機關無正當理由做成更不利益處分,那麼訴願管轄機關得自為處分,自不待言(白話是:讓訴願機關自己去管處分機關就好,因為人民不服新的不利益處分會再提訴願)
【@@】評論
原處分機關可以做成更不利的處罰(105/8月份決議)其限制在於:原行政處分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若非此情況,任意為更不利之裁量,會違反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小凱】評論
有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