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不懈】評論
第 9 條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一人。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組長由教師兼任。但復健組組長得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三、秘書:設二十五班以上或三學部之學校,置秘書一人,由教師兼任。四、教師: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五、導師:(一)學前教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六、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
【Nathan Chen】評論
已更改為第四條及第五條
【s920319】評論
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98.12.23)第 7 條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沿革: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93610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現名稱: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特殊教育法(103.6.18)第 35 條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