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之保險給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 保險給付
(B)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五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C)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D)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加油加油】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lain13413】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A)第19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B)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C).....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