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主管機關可依職權將勞資爭議交付調解或仲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發生後,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
(B)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C)勞資雙方團體協約之協商已逾六個月,且裁決認定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地方主 管機關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可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D)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 交付仲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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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加油加油】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
【Ching An Hsue】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 第四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