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芳】評論
34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
【蔡大芳】評論
34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
【lain13413】評論
勞基法 第17-1條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A)對,反面解釋,簽訂勞動契約後,可以面試。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B)錯,是要派單位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D)錯,是要派單位之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