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後,面試該派遣勞工之行為並非本法所禁止對象
(B)派遣勞工得以要派單位對其面試之行為為由,於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向派遣單位提出成立勞動 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時,雙方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C)派遣勞工以要派單位面試派遣勞工等特定行為為由,於提供勞務之90日內請求成立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期限為除斥期間,逾時者請求權當然消滅
(D)因派遣單位之面試行為所擬制成立之勞動契約,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直接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 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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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蔡大芳】評論
34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
【lain13413】評論
勞基法 第17-1條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A)對,反面解釋,簽訂勞動契約後,可以面試。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B)錯,是要派單位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D)錯,是要派單位之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