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事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勞工連續考績乙等,已違反工作規則明確,可逕予資遣
(B)餐廳業主因受疫情影響無法繼續營業,經辦理歇業後,可資遣勞工
(C)公司基於經營策略考量,裁撤業務部門後,如工作規則有明定,可資遣員工
(D)勞工因職災經治療終止後,因其後遺症無法勝任其原來所擔任工作,如經三個月調適,確無法勝任 時,可逕予資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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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lain13413】評論

補充 (D),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不可不經預告逕予資遣職災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3條only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 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