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lain13413】評論
補充 (D),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不可不經預告逕予資遣職災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3條only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 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