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B)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事前防治及事後補救之義務,具有民事及行政責任
(C)雇主一經接獲性騷擾之申訴,即處於知悉狀態,調查後性騷擾是否成立,並不影響其後續未採取有 效措施之行政責任之成立
(D)雇主於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已擬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及公開揭示等作為,並給予相對 人處分後,如申訴人未受有損害者,縱使被性騷擾者仍處於具敵意性工作環境,雇主之法律責任亦 難成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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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hing An Hsue】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看完整詳解

蔡大芳】評論

43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O)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事前防治及事後補救之義務,具有民事及行政責任(O)查性平法第13條第2項為性騷擾事後防治事項,雇主如未即時介入提供糾正及補救措施,除了遭致新臺幣10萬元至50...

lain13413】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A)  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B)民事責任 27~30條行政責任38-1條第27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第28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