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sie Ch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3條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用戶】Elsie Ch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C)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9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傷病假處理
【用戶】湯蕙菱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得預告終止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3條 只有歇業或重大虧損、天災事變或不堪勝任工作者可以預告終止契約,改組轉讓則不能預告終止勞動契約】(B)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 雇主繼續存在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8條】(C)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可直接請公傷病假,公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傷病假處理】(D)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0條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