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我國國民)與乙(韓國國民)原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幾年後,二人未共同生活。甲自民國(下同)102 年 5 月底起即在臺居住,乙則於兩造分居期間不時來臺,並於 109 年間來臺就讀研究所。甲乙二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丙,兼具我國及美國國籍,並自 102 年 5 月底起即居住在我國,在此成長就學。今甲向法院請求判准離婚,並酌定丙親權及扶養費等,請問法院應如何決定本案之準據法?請申論之。 (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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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ize1101】評論

(A)選項為何沒有包含呢??謝謝

角胡麻】評論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