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下列關於裁定與抗告的敘述,何者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A)提起抗告,應於裁定宣示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C)對受命法官之裁定,得向其所屬法院為抗告
(D)抗告,由原法院為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3499
統計:A(76),B(1146),C(113),D(117),E(0)

用户評論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提起抗告,應於裁定宣示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487→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有效力。(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484(C)對受命法官之裁定,得向其所屬法院為抗告 →485→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D)抗告,由原法院為裁定→486-1→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用戶】柚子媽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10 下列何種裁定得為抗告? (A)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裁定禁止他造處分標的物 (B)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裁定處罰鍰 (C)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 (D)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用戶】葉曉芳

【年級】

【評論內容】下列關於得否提起抗告之敘述,其正確之組合為何?(A)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原告以發現新證物為由,聲請法院再開言詞辯論,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對該駁回再開言詞辯論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B)當事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150 萬元,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對該駁回上訴之裁定得為抗告(c)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法院無法對被告送達,法院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原告以被告可能遷往國外,欲查悉被告國外住所較為費時,請求法院延長補正期間,法院裁定延長補正期間為20 日。原告得以補正期間過短為由,對該延長補正期間之裁定抗告(D)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甲之訴,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