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曰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下列何者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A)原第二審法院應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B)第三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書
(C)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D)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8401
統計:A(160),B(103),C(973),D(196),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47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68條 (違背法令之意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民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