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我國主管機關如與外國相關機構組織簽訂合作協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核准後,可由主管機關本身或授權其他機關簽訂之
(B)於簽訂合作協定前須經行政院核准
(C)簽訂合作協定之目的在於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及協助調查等
(D)與外國政府機關之合作協定,須經總統府核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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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JC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期貨交易法第 6 條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與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前項合作協定,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授權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簽訂之。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與紀錄,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與簽訂合作協定之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