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文】評論
第 19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pob.chiu】評論
行政罰法§19--便宜原則
【Ken Chou】評論
行政法很像沒有折抵罰鍰吧…刑法才有折抵罰金是吧?!
【Lynn必上榜!】評論
我個人判斷是:既然都不處罰了,就不用再以勞務折抵了吧!如果還要勞務的話不就還是有處罰嗎?
【不太玩打氣】評論
我個人判斷是:既然都不處罰了,就不用再以勞務折抵了吧!如果還要勞務的話不就還是有處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