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行政罰法有關職權不處罰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為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處罰之案件
(B)須案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
(C)得命行為人提供義務勞務折抵罰鍰
(D)得對行為人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1457
統計:A(205),B(104),C(2075),D(1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風、行政罰法

用户評論

陳小文】評論

第 19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pob.chiu】評論

行政罰法§19--便宜原則

Ken Chou】評論

行政法很像沒有折抵罰鍰吧…刑法才有折抵罰金是吧?!

Lynn必上榜!】評論

我個人判斷是:既然都不處罰了,就不用再以勞務折抵了吧!如果還要勞務的話不就還是有處罰嗎?

不太玩打氣】評論

我個人判斷是:既然都不處罰了,就不用再以勞務折抵了吧!如果還要勞務的話不就還是有處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