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會上榜】評論
(A)不得就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需之財...
【清】評論
1. 資恐法第六條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三、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茶茶】評論
<資恐防制法第6條>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