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張小姐最近經營網購,每月收入甚多,為恐個人所得稅率過高,遂向其鄰居及室友多人租用銀行帳戶,收取客戶支付之貨款,並約定如有收到稅單由張小姐代為繳納,其所為是否構成何種犯罪?
(A)張小姐所為涉及逃稅及洗錢罪
(B)只有逃稅,並未洗錢
(C)張小姐有代為納稅,其所為僅為避稅,不構成逃稅,故亦不會構成洗錢犯罪
(D)張小姐雖然未逃稅,但是利用他人帳戶之行為仍然構成特殊洗錢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Shawn翰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張小姐所為涉及逃稅及 洗錢罪 因為...

【用戶】minniecheng10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洗錢防制法 第2 條 (一般洗錢罪)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第15 條 (特殊洗錢罪)I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