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1 條保險業得以下列方式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一、以自己名義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二、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三、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四、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