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5 條 I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35 條 I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可在偵查時陳明(X;不可在偵查時陳明)(B)可在起訴後陳明(O)(C)得向法院以書面陳明(O)(D)審判期日得以言詞陳明(O)刑事訴訟法 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