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241(債權人遲延-債務人之拋棄不動產占有)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231(遲延賠償-不可抗力責任)-(A)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235(現實與言詞提出)-(B)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237(債務人之責任減輕)-(C)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