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雪】評論
第15條(貸款之限制)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Cloudy Cheng】評論
公司法15
【derek801204】評論
公司間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時,得解除公司貸款的限制。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瞎掰記憶法:公司+行號(四個字)→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