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ce Shen】評論
D:刑法修正草案於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增訂:「利用他人以實施者,亦同」。此一正犯型態,即學理上所謂的「間接正犯」。係指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構成要件,以遂其犯意之正犯。
【不倒自學者】評論
刑法第三十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員工乙儘管不知情,仍幫助了甲的犯罪行為。
【劉吉祥】評論
"乙"只是單純按照常理送飲品給被害人,並未違反注意義務事項,當然無罪!幫助犯~~乃自己並無犯罪之意思與行為,而於他人犯罪時給予物質、精神上之援助使其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
【芙胤婕】評論
所以這題不知情的服務生乙持往丙的酒席到底會被判何種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