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c Chen】評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所以96年上任之司法院院長並沒有任期之保障,可以因政黨輪替或其他因素而更替。
【ʕ•ٹ•ʔ】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i.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ii.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