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憲法第 108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 本題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劉恆旭】評論
第一百零七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 外交。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四 司法制度。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八 國營經濟事業。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十 度量衡。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