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 Lin】評論
七十四、各項勤區查察資料之保存年限,規定如下,期滿依規定銷毀:n(一)死亡(含受死亡宣告)及喪失國籍人口之記事卡及副頁:十年。n
【Sony Lin】評論
最佳解應修正,作業規定的條文已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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