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現職公務人員任職未滿 15 年,因病故或意外死亡,遺族係領取下列那種撫卹金?
(A)年撫卹金
(B)一次撫卹金
(C)月撫卹金
(D)二分之一之年撫卹金和二分之一之一次撫卹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1038
統計:A(13),B(346),C(9),D(30),E(0)

用户評論

米漿漿】評論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一、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4條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一、一次撫卹金:(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已領退休(職、伍)金或資遣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二、一次及年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 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之本(年功)俸調整支給之。本法所稱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俸(薪)點;本(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