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稅法 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Show Ayu】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23(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計徵)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20.條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評論
土地稅法 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