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土地法第八條已於99年刪除,刪除前原文:第八條 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一年者。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賴小米】評論
土地法第八條已於99年刪除 建議刪除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