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第57條於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第58條依第57條所為之公告,不得少於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