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下,沒有法定優先購買權存在?
(A)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房屋
(B)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基地
(C)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耕地
(D)地上權人購買該設定之基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4651
統計:A(147),B(2),C(3),D(10),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 104條

Lin_400AndMe】評論

土地法 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農地重劃條例 第 5 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嗡阿喇巴札那諦(Lin)】評論

土地法 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農地重劃條例 第 5 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