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第58條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15日一次發給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永佃權、或耕作權人,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10%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10%,,徵用其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