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第97條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第102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兩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後,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105條(基地租用之準用規定)第97條(房租之限制)、第99條(租賃擔保金之限制)及第101條(房屋租用爭議之處理)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A:第102條後段規定。B:第99條第1項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C: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D:第104條第1項規定。檢舉
【祝念祖】評論
土地法第105條(基地租用之準用規定)第97條(房租之限制)、第99條(租賃擔保金之限制)及第101條(房屋租用爭議之處理)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A:第102條後段規定。B:第99條第1項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C: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D:第104條第1項規定。檢舉